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北京市写作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
为加强学会有效管理,切实履行工作职责,提高工作效率,妥善处理突发事件,有效指导学会工作,确保学会上下信息畅通,令行禁止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重大事项范围

1、重要活动。主要包括上级组织检查指导学会工作,学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等。

2、重要事项。主要包括学会发展的重大决策,影响学会全局的重大问题,拿不准吃不透的有关事项,学会领导人事调整,学会及其各分支机构所开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开支。

3、突发事件。主要包括涉及学会安全的突发事件,自然灾害,重大刑事案件等。

4、有必要请示的其他事项。

二、请示报告程序

1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,秘书处随时掌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日常情况,重大问题及时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。

2、重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原则逐级请示报告,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。普通会员向秘书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;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理事向秘书长请示报告;常务理事向会长请示报告,秘书长和会长向市社科联请示报告。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秘书长报告的同时,可直接向会长报告。

3、重大事项要先报告,后执行,严禁先斩后奏。

4、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,报告内容要完整。特别是突发事件,要报告事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主要情况和原因、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;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,先口头报告概况,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。

5、报告应以书面为主,口头为辅。

三、请示报告的要求

1、各会员和理事、常务理事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。

2、请示报告事项有时间要求的按时间要求办理,无时间要求的随时请示报告,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。

3、任何学会分支机构和会员不得瞒报、漏报和迟报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,严格执行各有关规章、制度,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4、学会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备案制度,适时对分支机构和会员请示报告情况予以通报。

四、奖励与处罚

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、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,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,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、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学会领导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,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。

1、隐瞒不报的;

2、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;

3、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;

4、设置障碍、阻止知情人上报或打击报复的。
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市写作学会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5月12日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2020年8月14日 22: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