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事会工作制度

北京市写作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


第一章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北京市写作学会监事会作用,促进学会发展,根据北京市社科联关于社会团体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,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学会的财务和项目执行情况。

 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,设监事长一人。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连选连任。

第二章  监事会职责

  第四条 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以下职责:

  1、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;

  2、监督检查学会的项目执行情况,负责学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;

  3、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,有问责权、停职检查权;

  4、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;

5、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。

 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召开,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,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召开。

 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。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。

 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,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,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。

 第三章  附则

  第八条 学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
第九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北京市写作学会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2019年5月12日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


2020年8月14日 22:05